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局情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局情介绍;
(二)机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机构领导情况;
(三)政策文件: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含解读);
(四)规划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五)财政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财政信息情况公布;
(六)采购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的采购公告;
(七)中标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的中标公告;
(八)统计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的税收统计信息;
(九)人事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的人事信息;
(十)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十一)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的通知公告;
(十二)热点回应: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回应;
(十三)税收知识:税收相关知识;
(十四)工作动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的工作动态;
(十五)建议公开提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承办的建议公开提案;
(十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示;
(十七)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gz-n-tax.gov.cn,http://www.gz-l-tax.gov.cn下同);
2.办税服务厅;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待条件具备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省政府大院7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86815317;0851-86906111;0851-12366
传真号码:0851-86906003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省政府大院7号楼10楼收发室
邮政编码:550004
邮箱:guizhoushuiwu@foxmail.com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3)。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